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1、两者的权利基础不同
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自治的基础是法定的公民权利,居委书记事实上是由政府委派,居委会的设立、撤消、规模调整由政府决定。业委会自治的基础是物业所有权,业委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设立撤消等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性质不同
居委会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实质上是一种半行政性的基层自治组织,目前定位于“基层政权建设”。业委会在法律上地位不明确,有时连诉讼主体的资格都没有,是一种特殊的基层自治组织。
3、经费来源不同
居委会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业委会的经费取决于业主大会的决定,由业主自行解决。
4、对组织成员的要求不同
居委会的人员多数算专职的,对居民负责。业委会的成员大部分是兼职的,他们对业主负责。
5、工作的侧重点不同
居委会工作包括宣传教育、社会福利、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调解民间纠纷、就业等多项工作,侧重于社会政治稳定。业委会的的工作范围仅限于五大类公共服务项目: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管理、绿化管理、车辆交通管理、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管理、其他居住环境管理,侧重于业主的经济利益。
6、办公用房不同
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一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的是好几个小区才有一个居委会。业委会的办公用房应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建设单位和公房出售单位免费提供。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业主委员会体现业主自治,物业管理企业体现专业化管理,二者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1、法律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是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决定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某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无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经济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享受到这些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方面的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认和保证的。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向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负责,并在日常工作中接受他们的监督。同时,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按时缴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写明的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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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6、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7、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8、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9、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10、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11、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12、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13、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管理费其实很困难,一般情况下还是需要物业来进行收取。
1、业主委员会没有法人资格,也就无法办理资质等物业管理资格。
2、业主委员会不能办理相关营业证书、税务证书,也就没有办法给缴费人开具发票。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1、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2、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3、产生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4、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5、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至11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9人至15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6、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筹备组组织会议签到并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表决票)。
(2)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回收选票。
(5)现场公开计票。
(6)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7)物业区域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7、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资料
(3)管理规约(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章)。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章)。
(5)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