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的外事办相当于地方的“外交部”,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研究起草全市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全市重大的涉外事务。
2.审核全市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报批事宜;承办全市县处级(含)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事宜;承办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审核全市副局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和邀请外国相当于我国现职正、副厅级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全市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3.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因公赴香港、澳门人员的审核工作。
4.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年外交人员;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5.了解和检查全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全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外办报告。
6.综合归口管理外国文教专家、经济专家;协助有关部门对申请接待外国中学生的学校进行资格审核。
7.负责外国记者来我市采访的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安排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基层友好单位让洞的友好交往工作;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8.向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与对外表态口径。
9.协助我国驻外领事机构处理领事保护案件;审核外国对我市赠送、捐助事宜;受理有关部门报送的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和经济顾问的申请工作。
10.负责对全市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
11.贯彻执行《涉外人员守则》,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拓展资料----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协助办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对各处的综合协调和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信息、财务、保密、档案及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以及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协调处)
负责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起草全市性的外事(港澳)制度并负责相应的政策解释;起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的对外信件、函电以及其它重要文件,组织、协调全市外事调研工作;负责本市外事系统外事方针政策传达和搭巧经验交流工作;编辑《外事通讯》;负责组织起草本市外事方面的规章草案,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职责。
(三)礼宾联络处
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接待党和国家重要外宾及其他重要外宾;负责市领导人的外事礼宾工作;负责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名义举办的大型国际多边活动的礼宾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区县、市属各部门举办的国际多边活动;指导本市外事礼宾工作和重点对外参观单位建设。
(四)国际交流一处
负责本市与环太平洋地区(东亚、东南亚、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城市以及香港、澳门的交往工作;接待本市邀请的该地区外国省市级代表团;办理市领导人出访该地区的有关事宜;管理本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区(县)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有关手续。
(五)国际交流二处
负责本市与欧洲、非洲、西亚、中亚、南亚地区城市的交往工作;接待本市邀请的该地区外知滑键国省市级代表团;办理市领导人出访该地区的有关事宜;管理本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区(县)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有关手续。
(六)涉外处
协调处理驻京外交机构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京机构与市属单位间的有关问题;负责授予外国人和港澳人士荣誉称号工作;归口管理本市的外国专家;负责向在京的境外企业驻京代表机构提供人员服务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在京的境外留学生和实习生、外国侨民及境外企业驻京机构中的外籍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宜;配合外交部管理外国驻京记者;负责安排市领导人举行的境外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发布会。
(七)因公出入境管理处
负责归口审核、审批因公出国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事项;向因公出国人员颁发护照并申办签证;办理部分外国人在京公务签证;负责归口审核、审批本市因公赴香港、澳门任务;负责为本市因公赴香港、澳门人员颁发通行证件并办理签注;对本市因公出入境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退休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履行党组的办事机构职责;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安排市属单位外事干部培训。
(九)国际联络处(港澳事务处)
负责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外办名义举办的大型国际多边活动和国际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要国际会议、活动的有关服务和保障工作;负责本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间的交往工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驻京机构与市属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承办授予港澳人士荣誉称号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在京的港澳地区人员。
(十)非政府组织处
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京活动及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相关的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本市涉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案(事)件;指导本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