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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一、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行销 5.警员:大返一级、二级。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滚带饥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