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是,现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不一定是负责人担任。 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第八条是规定由负责人担任,但该让稿规则已被2010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所代替,其中第七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圆谈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橘滑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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