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适当)而引起的争议。构成要件:(1)争议的一方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争议当事人的争议不是行政争议。(2)争议的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不是行政争议。(3)争议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以合法性(合法性包括适当性)为争议目的的争议不是行政争议。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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