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允许有外籍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仍旧实施普通法制度,在判决时可以引用其他地区国家的法律,也可以聘请其他地区的法官。
现任香港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包致金法官就是巴基斯坦裔法官,但是首席大法官的出生地在香港。
扩展资料:
法官的委任
根据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2条《法官的专业资格》,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首席法官:
1、任何以郑陵下人士均有资格获迟肆委任为常任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或原香港终审法院讼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份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2、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论他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已退休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退休的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现职或已退休的上诉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份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3、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属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辖权不设限的法院的现职或已退休法官者;通常居住于香港以外地方;喊旦戚从未在香港担任过高等法院法官、区域法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终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