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现实生活中一谈到母子恋,人们就会想到母子乱伦。母子乱伦一直是人们心里所不能接受的,社会上给母子乱伦的定义好像已经成为了强奸或偷情。
如果是儿子强迫母亲发生性关系则是强奸,如果是母子双方互相自愿发生的则认为是偷情。其实我认为如果是儿子强奸母亲那当然是大逆不道,确实是值得深思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母亲在儿子心里的权威地位,发生母子乱伦的多是母子自愿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应该可以认为是异性之间的爱情或情爱。不应该把这种母子互恋看做是简单的乱伦。
母子之间是存在互恋情结的,因此母子之间在特殊的环境和背景中发生乱伦也是有可能的。
并且由于是双方自愿发生的,就具有了非常隐蔽的特性。
因此那些可以被人们熟悉和知道的多是儿子强奸母亲的乱伦行为,而母子自愿的乱伦行为则很少被人们所知道。
母子之间作为异性有天然的吸引力,再加上母子之间亲情所造成的特殊亲密关系。在很多时候儿子要抚摸或亲吻母亲的乳房不是难事,而乳房是女人的性敏感地,容易引起母亲的情欲。
无意中已经造成了母子之间特殊的亲密关系。很容易在亲情关系基础上产生爱情。
爱情、亲情、友情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很多人都知道友情可以转化为爱情,那么亲情当然也可以转化为爱情。
当然亲情转化为爱情当然需要特殊的环境和背景。
之所以这么肯定是因为在爱情和婚姻中,夫妻之间在长期相处的过程中爱情会转化为亲情和友情。或者说在夫妻之间的爱情中会慢慢增加亲情和友情。因此感情是可能互相转化的。这有待于心理学家去研究这个课题。
母子之间作为异性,并且有着天然的互恋情结,在特殊的环境和背景中。
一旦寂寞的母亲把儿子当做自己全部的寄托,一旦母亲发现儿子不再是小男孩而成为了一个男人,那么这个环境就有可能形成。
在世界上有很多这种母子之间感情特别亲密的例子,包括很多伟人、作家、艺术家等。
母子之间不一定非要有性关系才叫母子恋。
有很多时候虽然母子没有发生性关系,但是母子之间长期同居一处,相依为命,互相照顾,互相体贴。互相关心,这也就是最典型的母子恋。
关于母子恋在很多的文艺作品都有体现。随着计划生育只生一个的政策和越来越多年轻妈妈的出现,母子恋的诱因将会越来越明显。
在一个单亲家庭中,妈妈对儿子的疼爱将会超越亲情,并且当儿子青春期发育后面对成熟美丽的年轻妈妈,不产生情欲是不可能的。
在这个时期,当儿子看到年轻美丽的妈妈,当妈妈看到发育后越来越高越来越男人味的儿子。亲情转化为爱情是很正常的。因为这种环境下的母子具有天然的异性吸引力。
母子恋的常见情况及预防
无论母恋子或者母子互恋是不是一种宿命,肯定地讲都不是一种健康的母子关系。
我们来讨论生活中比较经常的三种母恋子情形的避免。
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单身母亲养育未成年男孩的情形是出现母恋子情况较多的一种。其原因主要在于母亲独自一人经年累月地对儿子的抚养和照料使儿子成为自己心目中最重要的人,对孩子的亲情之爱随着时光的流逝,随着儿子的长大成人,逐渐超越了血缘而走入情感误区。因为自己孤寂的心灵需要温暖;因为艰辛的付出使孩子成为自己心灵的私有财产;因为孩子的言行在很多方面都是他老爹的翻版。母子两人相依为命、朝夕相处提供了心灵慰籍的可能,也提供了互恋的物资和心灵空间。所以,对这类情况的母亲来说,将一切情感压在孩子身上的做法是不明智的。如果说年幼时孩子需要母亲照料,母亲没有更多时间关心和考虑自己的生活,那么,当孩子进入青春期或者基本成人之后,母亲可以考虑自己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避免陷入母子恋的误区,另一方面,个人的情感生活也是个人的权利和幸福所在。
第二类情形是健全家庭里出现的母恋子的情况。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母亲对孩子寄予了更多的爱而不慎走入情感误区。就像潘允康老师所说的那样,中国人的家庭关系是重血缘轻姻缘的纵向关系,所以,当母亲把更多的情感转移到孩子身上的时候,也容易出现母恋子的情况。甚至母亲对孩子更高的期望也可能造成母恋子的情感误区。
我咨询一个个案,因为母亲觉得自己的丈夫很窝囊,便全力培养儿子,希望儿子出人头地,渐渐地,儿子成长了,经历青春期之后长得英俊潇洒,不知不觉间这位母亲感到自己对儿子的感觉有些超出亲情,幸好及时求助,避免了走入误区。处理这种情况的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就是学会与儿子做适当的情感分离。固然儿子的未来是母亲的牵挂,但母亲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儿子的未来担当一切。学习帮助儿子成长但不是代替儿子成长、努力帮助儿子实现他的愿望而不是让儿子实现自己没有实现的愿望。
母恋子的第三种情形是因母亲无意识状态下的自私而走进恋子的心理误区。陶女士的行为就是这种无意识自私心理的反映。比较明显的表现就是对儿子行为的过多干涉以及与儿媳的冲突。这样的情形通常没有真正的性行为,但心理误区很大。当事人有时候全然不知,以为自己的行为都是对孩子好,没有想到实际上已经限制了孩子的情感和心理自由。这样的情形比较多。说到婆媳冲突,结构家庭治疗理论有很独到的解释。仅就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比较主要的原因就是婆婆将儿子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在心理上有一种占有欲望。
处理这种情况的办法之一是避免共同居住。按照结构家庭治疗理论的观点,婆媳合住是“结构“不合理,自然“功能”就受影响,所以;西方社会很少有婆媳共居的情形,避免了很多冲突;另一方面,妈妈和儿媳的身份感也很重要,两者面对儿子和丈夫的情感性质也
不一样。说得客观一点,婆媳冲突并不都是婆婆的过错,但婆婆一方的问题可能更突出一些,其间比较隐秘的原因就是婆婆对儿子的心理和情感占有欲。
所以,避免冲突与痛苦的可能努力就是让母子感情回归亲情,让夫妻感情回归爱情。
母子恋的普遍性
母子恋情在家庭中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普遍的,无论是在父母双全的家庭,还是在只有母亲、没有父亲的单亲家庭都是如此。
家庭关系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了其成员间的一种全面的合作与互动,不仅有经济和日常生活方面的,还有情感的、心理的和性方面的,家庭成员利益攸关,是社会中最深刻、最亲密、最全面的一种社会关系。
所以人们在表达相互之间的亲密关系之时总是用“我们是一家人”、“是兄弟”、“是姐妹”来比喻。
在家庭中,包括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的亲子关系又是家庭关系中最深刻、最密切的一层。在重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中国更是如此。和父子关系相比,儿子为母亲所生,不夸张地说,在母亲受精、怀孕和分娩期间,母子关系就已经发生了,以后又有母亲对儿子的哺育、抚养、教育……直到他们长大成人,走入和自立于社会,母亲对儿子的付出、贡献是无法计数的。
人们常用母爱来比喻世界上最伟大的爱,最值得尊敬的爱,最应当回报的爱,并不过分。
因此,母子恋情,特别是母恋子,是自然的、普遍的,只是在不同的家庭中有不同的表现而已。
当然,这里所说的母子恋情是母亲和儿子之间的深刻情感、爱的关系,而不是其他,不是母子之间互相占有。
母子恋的家庭与社会转移
尽管母子恋情情深,但从家庭和社会的角度看,母子恋情到一定时期,一定要发生转移。任何一个家庭,无论包含有多少成员,有多少种角色关系,都有两种最基本的关系,即横向夫妻关系和纵向亲子关系,这是两种密切相关的关系。社会学家费孝通说,夫妻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以夫妻关系为必要条件。这后一句话是无疑的,前一句话和我们通常所说的略有不同,子女为父母所生,从语言的逻辑上似乎应该是亲子关系以夫妻关系为前提。费先生之所以这样说,有更深一层的社会意义包含在其中,即旧制中国家庭,人结婚是不大讲求爱的,而是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因此夫妻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而不是相反。换句话说,夫妻结合是为生孩子,这种文化一直影响到今天,家庭关系的重心在纵向,在包括母子关系的亲子关系。
即便如此,从家庭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上说,亲子关系(包括母子关系)到一定的时期必然要发生转移,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个时期是从儿子进入青春期开始的,到儿子恋爱、结婚出现的。
儿子结婚,有了自己的家,家庭关系也由旧的家庭的纵向亲子关系转变为新的家庭的横向夫妻关系,也即由旧的母子关系,转变为新的夫妻(儿子与儿媳)关系,开始了新的家庭生命周期。
由于今天的年轻人更讲求家庭中的爱情,由于在现实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合作与互动远远超过原亲子关系,新一代夫妻也要生儿育女,因此,婚后的儿子可能将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情感和精力转向妻子(母亲的儿媳),此时作母亲的会不适应,甚至不愉快,有“相对剥夺”感。
有些母亲可能认为是儿媳把儿子“夺走了”、“教坏了”,儿子为自己所生、所养,是自己的至亲骨肉,被他人夺走了,是“不能容忍的”。在一些家庭中婆媳冲突,婆媳关系难处,根源多在于此。做儿子的有时也很为难。
现实的家庭生活是复杂的,我们不能说所有的婆媳矛盾都是婆婆的原因,都是由母子恋情引起的,但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比如像读者来信中所说的,做母亲的对儿子和儿媳的交往看不顺眼,干扰子媳间的性生活,对儿子关心已经怀孕的儿媳也不满,说儿媳将儿子的魂勾走了,甚至有的做母亲的为了自己,反对儿子恋爱、结婚,都是例证。
在母子恋情中,母亲往往是主要方面。做母亲的应该有宽广和博大的胸怀,俗话说:“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做母亲的应当从自身的经历中(自己也是从做儿媳过来的)理解自己的儿子和儿媳,理解儿子长大总要独立成家,他们也要生儿育女,走过新的人生之路。这是家庭发展的必然,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儿子结婚之后,母子恋情就有了新的内涵,母亲应当支持儿子亲近儿媳,让他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并以此为欣慰,这才是对儿子的爱。子媳有了自己的家,也不忘孝敬父母,从而形成了两代家庭关系的良性循环。
母子恋的家庭与社会禁忌
母子恋情的发生是自然和必然的。
但母子毕竟也是两性,这种两性只能在亲情的范畴,不能进入爱情的范畴和夫妻关系的范畴,超出了亲情范畴,变成了男女两性关系,就像寒冰来信所写的那样,想和母亲性交,是为家庭所不允许的,是社会的禁忌。
如果发生了,则是“乱伦”。
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创造了行为文明,也包括性文明。大约在170万年以前,人类还处在蒙昧时期时,就朦胧地意识到近亲杂交对人类社会和进步的危害,开始限制和规范人的性行为,从而发生了恩格斯所说的人类社会的两个伟大进步。
第一个进步就是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
第二个进步则是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并逐步演化为现代社会近亲不婚的社会关系规则和社会道德准则。我国2001年通过的新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母子之间怎么能有性交关系呢?一些日本学者在猕猴很多的太平洋岛屿上发现,猕猴每年有一次青春交配期,在这个时期,母子是分开的,从未发生过性关系。一个英国乡村教师在非洲研究猿猴,发现一种长臂猿的“家庭制度”,其子女稍大,就被赶到另一棵树上去建巢,母子间也没有性关系。于是这些学者得出结论:猿猴也有“乱伦禁忌”,更何况人呢?
在家庭中,儿子到了青春期有了性意识和性要求,是自然的,正常的。作为母亲应当注意和了解儿子的这种变化,和父亲配合给予他们科学的教育和引导,并注意不要因为夫妻行为过于暴露,而引起子女的盲目模仿。
社会也要配合对青年人进行公开的性教育,使青年人从性愚昧走向性科学。过分的性压抑对青年人不利,反之,无规范的性行为对他们更有害。一些学者曾比较过非洲早婚部落中的青年和现代发达国家晚婚青年的状况,发现后者的意志和品质优于前者。他们得出结论,人的性要求过早、过于容易被满足,不利于人的意志的培养和品质的形成,用俗话说“没出息”。
从某种意义上说青春期对于青年人来说是“残酷”的,但也是他们成功的“条件”和“机遇”,适当适时的性压抑和抑制,有利于意志的磨炼和品质的形成,有利于他们从一个生物之人,成为合格的社会之人,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
如果一个作母亲的误认为儿子有了性要求,就应该无条件的去满足他,是大错而特错的,这不是爱,而是坑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