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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四方针

我国四方针

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毕衫、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方针缺笑被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规定了我国未来教育的性质、方向、途径、目标及其规格,对我国教育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  “(十六大)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七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手扮腔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十七大关于教育方针的论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思考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明确指出了,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对于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