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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提取比例

盈余公积提取比例

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提取。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可用税前基卖尘利润弥补,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公司制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其他企业也可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搏禅积。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股本配清)或派送新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