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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瞎搭正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磨悔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枝哪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