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具有特别崇高的法律地位。其作为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通过立法法得到了具体化,而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一直都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这种原则性规定,既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被虚置,也使有关国家权力处于缺乏监督的状态,严重地不利于依法治国包括依法行政的推行。同时,这种情形在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行为无法可依的同时销氏尘,也使有的监督因缺乏可操作的法律细则而被不当适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制定监督法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尤其必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是其常设机构,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就显得特别必要。现在颁布的这一法律就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和预算进行监督,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核瞎行检查,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它的颁布对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制建设乃至社会主义民主亏禅与法制建设的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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