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调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反假币工作的积极性,有力打击制贩假币犯罪活动,总行对1995年颁布的《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银发〔1995〕141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反假人民币奖励要及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要奖到个人手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严格执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奖励费用审批权限。 中国人民银行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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