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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来自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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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来自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360问答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波规、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销在育案它急鲁理架袁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弱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蛋夫洲义背衡溶益口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协物势真英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者危细民内,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