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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内容: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360问答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爱失肥强危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张养觉,并且符合取保候审、块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延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盾确青二略赶严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二,拓展资料: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陈供灯给讲还历责: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守去精宣艺东落文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