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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近日“孩子被错抱28年”医院的赔偿责任

谈谈近日“孩子被错抱28年”医院的赔偿责任

近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因一起发生在28年前的“孩子被错抱”案,被推到风口浪尖,更让人感慨的是,其中两名家庭成员罹患肝癌,一位是妈妈刚做完手术,一位是孩子在等待肝源(“妈妈”在准备给“儿子”换肝时,发现彼此不存在血缘关系),两个家庭完全陷入不幸的生活漩涡中。

涉事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医院承担什么责任,可能承担多少金额的赔偿?笔者为此通过“无讼网”网,输入关键字“抱错”、“医院”,显示总共28篇文书,剔除三篇刑事案件文书,在25篇民事案件文书中,再剔除继承纠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当得利等三个家庭内部案件甚至其他无关案件,针对医院进行的索赔诉讼,共涉及五家医院,笔者将相关案情整理成如下表格。

一、案件共同点

1、上述案例案由均为侵权类型案由,最终都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费用都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主,以及相应的亲子鉴定费、交通费;

3、全部经过亲子鉴定,包括出院当天发现错抱的,都已经找到对应错抱的家庭。

二、对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抱案的借鉴、启发意义

1、案由

案由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当中的特殊侵权形式。从竞合角度来看,还有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可能性,但主要是考虑到合同纠纷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赔偿,但此类案件往往伤害最大的就是家庭成员的精神健康,有些家庭成员因此鸡犬不宁,甚至因此染上精神疾病,因此,所有的案子都没选择合同诉讼。建议该类案件基本可以参照选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这一案由。

2、诉讼时效

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抱孩子”一案,虽然已经超过我国民法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但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延长,结合上述2017年诉讼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和2016年诉讼的大连市妇幼保健院,两案错抱时间分别长达39年和42年,可以在起诉之后,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依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诉讼主体

从上述案例来看,一般是由两方的父母分别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被错抱子女成年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单独的诉讼主体,比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的错抱案,因为成年子女面对错抱的事件,同样会因巨大的现实冲击而无所适从,一方是生父母,一方是养父母,往往无法平衡,会造成精神损害阴影。

本案中两方儿子均已成年,建议也可以依法作为原告主体提起赔偿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案例中,暂时没有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的。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强调只有成年人才有精神伤害,从这一点讲,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样可以作为原告主体。

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金额

从文中的表格可知,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与错抱时间成正比。出院当天发生错抱的一方父母获赔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均每人2500元。错抱41年的案件,父母每人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值得一提的是,错抱39年的案件,其中一位成年孩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15万元,创造此类案件中的最高赔偿标准。

参考比较上述案件的赔偿金额,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抱孩子”一案,双方父母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大概在7.5万元至8万元,而两个28岁的成年孩子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大概在10万元至15万元,医院全部赔偿金额大致在50万元至70万元。本案特殊性在于,其中一方孩子已经查出是肝癌,而且是先天遗传性,院方在此种背景下,应当考虑使用乙肝“阻断针”,如果由于错抱导致错失这一先机的情况下,相应的补偿可能会结合这一情况会适当调高。

三、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此类案件主要是针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而我国侵权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把握在10万元,所以案件总的赔偿金额并不会过高。但从现有法律来讲,在我国侵权损害“填平原则”的前提下,在近二十年,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几乎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这种赔偿原则和标准是否还能适应当前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可高度。如果不相适应,反而会影响整个社会对人的尊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此类案例牵涉两个家庭的全部生活和感情,用天翻地覆来表达也丝毫不为过。较为幸运的是,本案双方父母的意见都是统一的,愿意全力救治肝癌的孩子,一方是养育28年的“父母”,一方是有血缘关系的生父母。亲生父亲虽然年龄身体不太适合,但为了救子,也已经准备捐献自己肝脏。人非草木,孰能无情,28年的养育之情,让人无法割舍。据了解,该类治疗费用起步就在4、50万元。

据最新的消息,院方态度还是诚恳的,已经在和双方父母协商赔偿,相关主管部门也在介入,虽然协商一致的困难较大,借用一篇文章的话希望“这件事变成爱心接力,而不应演变成司法战”,毕竟一位孩子身患肝癌急需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