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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来历?

谁知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来历?

这是搭尺清代流传很广的一句话,以此来概括地方府州县官的大体收入情况。 由清代官吏俸禄制度知,作为四品官的知府每年俸禄为105两,养廉银为4000两左右,二者合之其合法收入三年不过12300多两,那么怎样会有十万雪花银?而且还是清正廉洁的知府,贪赃的知府又能有多少收入呢?这就要从陋规说起。 所谓陋规,就是历来相沿的不成文规矩,又特指贿赂需索。清朝的陋规,初为火耗燃枝歼、升斗耗、仓场牦、鼠雀耗等所加征的数额,归地方官分肥,实行养廉银火耗归公后,主要是名目繁皮冲多的“敬”,如冰敬、炭敬、拜礼、贺礼等,加上额外分肥,每年即可达数万两,这样一任知府下来,十万银子即可到手。 以上述及的只是地方官的所谓合法收入,至于贪污、勒索,贿赂大捞外快,其收入则难以计算。所谓清官与贪官,只是相对而言。清统治者面临腐败的事实制度,不得不采取变通办法,逐步降低合法与非法,廉洁与腐败的标准,将一部分非法视为合法,将不甚严重的腐败当成廉洁。康熙帝就曾说过,“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如州县官只取一分(1%)此外不收,便是好官。”清人冯桂芬分析得更加直白,他认为当时官吏廉与不廉的区别仅仅在于“廉者有所择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罗致,结拜师生、兄弟以要之。”采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