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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是什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埋首通过,于2011年3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

1、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3、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4、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5、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弯渣数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梁腔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