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是为了更好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而制定的法规,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7年6月3日,根据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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