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经1997年11月19日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制定,1998年2月11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建筑物容貌管理,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容貌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容貌管理等8章44条,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18日印发的《南京市市容管理规定》《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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