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法律,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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