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弗格森事件,看美国的司法独立问题
西方很多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权分立实行了以宪法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
这里有一个明显的问题!
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后,如果发生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怎么办?谁来管?
难道人民只能默默承受这是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大家在看看现在美国发生的弗格森骚乱事件
根据已知的证据,分析得出警察射杀布朗有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布朗将身子伸进警车内袭击威尔逊,挨了威尔孙的一枪后,踉踉跄跄地向后退,但警察威尔逊依然不依不饶,开门冲下车,又连续向布朗开枪,将布朗打死;
第二种情况:布朗将身子伸进警车内袭击威尔逊,挨了威尔孙的一枪后,转身逃跑,警察威尔逊开门冲下车,举枪喝令布朗不许动并转身。布朗服从警察的命令,停止逃跑转身并举起手。这时候,不知何种原因,白人警察连开数枪,将布朗打死
但是独立的大陪审团认定警察无罪。由于美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司法独立,已经没有人能对大陪审团的裁定做出更改了,布朗只能接受被滥杀的结果。所以弗格森人民才如此的愤怒,抗议司法不公,引起骚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