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是由国家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证明婚姻关系证书,是男女两人的亲密关系上升到婚姻关系的具体体现。领取结婚证后,这种亲密关系受到了国家的承认,受到了国家保护。因此,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具体凭借。
因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也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建立了亲密关系,到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程度,甚至办了婚礼,生了孩子,已有夫妻之实,但未领取结婚证。
这种情况下,男女是否厅兄成立夫妻关系呢?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尚且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喊喊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领取郑伏野结婚证的,将不成立夫妻关系。
没有结婚证,是否可以法定继承财产?答案是否定的。没有结婚证,不成立夫妻关系,那么基于夫妻身份才能享有的继承权、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保险赔偿金等等的权利将不能享受。
伪造结婚证,该当何罪?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
1963年5月,黄某(男)与蒋某(女)登记结婚,婚后蒋某一直未生育,为此夫妻感情一直不和。
1994年,黄某结识张某,第二年两人开始同居。蒋某发现后,屡劝黄某无果。后黄张二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2001年2月,黄某被医院确诊为肝癌晚期,治疗期间,张某以妻子职责照顾黄某。
2001年4月,黄某立下遗嘱,将其一套住房出卖价格的1/2价款、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留给张某1人,并进行了遗嘱公证。
4天后,黄某去世,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遗产,被蒋某拒绝。
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蒋某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嘱。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认定,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属无效行为,判决张某败诉。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遗赠行为无效,继续判决张某败诉。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认定,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无效行为,判决张某败诉。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蒋某本应享有继承黄某遗产的权利,但因黄某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黄某在病重住院期问,所立的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某,实质上剥夺了其妻蒋某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某所立书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在2017年05月03日发表报道《为提取公积金办假证 被告人席上悔不当初》: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许轶) 一念之差,原本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林鹏为了违规领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结婚证等证件,最终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林鹏是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6年初,因手头资金紧张,他产生了贷款的念头,想起许久未联系的信贷工作者林蓓。林蓓得知林鹏有公积金,但是不符合领取公积金的情况,便主动联系并介绍假证制作人员帮助林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照假证制作人员的要求,林鹏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和照片用于伪造结婚证,同年3月1日,林鹏从假证制作人员处收到房产证、契证、税收缴款书、结婚证等证件,并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洞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被该中心工作人员发现。
法庭上,林鹏懊悔地说道:“我以为住房公积金里的存款就是我的,审查不会那么严格,可以蒙混过关,谁曾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鹏、林蓓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属共同犯罪。鉴于林蓓存在自首情形,林鹏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林鹏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林蓓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