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按曰】最近,与重庆打黑一样,政治宪法学在京内的活动也异常活跃。继人大法学院的一场演讲之后,数日前高全喜教授又在北大一个空调破旧、空气燥热的教室里做了一场题为《人民也会腐化堕落》的学术演讲,被列为是他及陈端洪等人所提出的政治宪法学在近期的第四场主题演讲。我与陈端洪、任剑涛等教授都被请去做点评。老高讲的内容就是题目中所说的:人民也会腐化堕落,而且现在中国人民已经腐化堕落了。讲完了,他就谦虚地等待点评。我被推做第一个点评,内容是痛批。我的痛批是坦诚的,恰好也弥补了上次他在人大法学院做了演讲之后据说没人批评的那点遗憾。当时圈内人都说,再这样下去,端洪、老高他们的政治宪法学就得孤独求败了,而他们毕竟是书生,凑的是热闹,有的是雅量,何况根据我的体会,不怕挨批,就看谁批乃是学术界的潜规则之一,好友之间批一批无伤大雅。话说重庆打黑,据闻人民反响不小,有草民甚至不惜出血,在报刊上登出十五万价值的声援广告,对此,我就曾私下对高全喜、陈端洪等教授笑言到:或许你们的政治宪法学可为重庆打黑、人民雄起提供宏大的理论支持也,他们听后只得咧嘴讪笑一番。可惜,也正是在那一天,高全喜居然像尼采宣告上帝死了那样,宣告人民腐化堕落了。对此,我能不痛批吗!非常高兴来到北大参加这次的讲座。高全喜教授我非常的熟悉,我们私人关系也非常好。今天非常愉快听到他的讲座,听到他振聋发聩的学术观点,包括一些精辟的错误观点(笑)。我觉得端洪教授、全喜教授、小波教授等一批政法学界的学者在晚近引入的一个概念,叫政治宪法学,这个我觉得是非常有意义的,作为一个宪法学的学人,对此也表示高度的关注,并且对他们的努力表示欢迎,因为一种新的发现视角、研究进路的提出对宪法学的发展是非常有裨益的。但是,难以容忍的是,目前正在成型的政治宪法学往往提出了很多的错误的观点,甚至说是有害的观纳桐点。今日高全喜教授的观点就是如此,只不过他错误观点的有害性比端洪教授少了一些(笑)。可是也是存在一些令人难以容忍的、必须指出错误的观点。如果全喜教授有雅量的话,我想在此指出。他的这篇论文的最大的一个硬伤是混乱(笑)。它内在的逻辑是混乱的。第一,大家可以看到,他所描述的人民是从四个形态上描述的,总归一句话:人民是拟制的。什么是拟制的呢?他又指出就是抽象的,是宪法当中的上帝,那么既然是拟制的,尤其是既改羡然是抽象的,这样一个主体会堕落吗?不会!大家请注意,只要是抽象的东西,它永不会堕落。会堕落的往往是具体的主体,如一个一个的人,像赵本山所讲的(笑),他可能堕落。而抽象的人民、高度概念化的人民是不可能堕落的,也不可能允许它堕落,在宪法政治上,不可能允许它堕落。因为大家记住,正如全喜教授所描述的人民的四种形态所谈到的那样,人民,无论作为主权者,还是作为所谓制宪权代表当然这个表述是错的其实是制宪权的归属主体,这样意义上的人民都是不可能堕落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高全喜教授虽然从四种形态描述了人民的形象,但我认为,在宪法学上,这种描述还是极不全面的,而且是有偏向的,这种偏向直接导致了他的上述观点,使得其结论是有一定危害的。我们说,人民这个概念要描述起来是无比复杂的。我在06年开始,就曾经做一个专题,已经连续几次在浙江大学法学院的课堂给同学们讲过这个专题了,即《公法上的人》。但到现在我仍然不敢下笔去写这个论文。我写出了《人的尊严与人核茄拍格尊严》,但仍然不敢写公法上的人。因为这个问题是非常难处理的。而人民,就是公法上的人的一种形象。当然除了人民之外,公法上的人在我国还有公民,在历史上还有国民这个形象,还有人,即自然人的形象。而我们要了解人民的概念,就必须梳理人民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比如人民与国民、与公民,与任何人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个比较澄清,才能使人民的形象凸显出来。这对于人民这个概念的外部而言是这样。对于人民概念内部而言,人民的概念更加复杂。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宪法规范上面存在着不同的人民形象。而老高仅仅只梳理到当下中国的人民形象。你谈到古罗马,也谈到了历史上专制时期的人民形象,但着重谈到当下我国,着重谈到当下我国具体生活中像赵本山那样的人的形象。(高全喜:我不是说他这个人,是说其作品),你说的又不是抽象的人。也就是说,你对于人民的把握不光是飘忽不定的飘忽于具体与抽象之间,而且你没有更加开阔的看到尽管飘忽不定。但人民有不同的形象。我这里仅仅指出五种形象。第一,卢梭所讲的人民;第二,西耶斯所讲的人民,跟卢梭又不;第三,美国宪法所讲的people,就是宪法序言的开头,we the people。第四,中国民国时期宪法上的人民。第五,当今我国宪法上的人民。这五种人民各不相同。你可以去比较,比较完了就是一篇很好的论文,而且是一篇真正地道的宪法学论文。可是你没有。我们认为:你们政治宪法学的最大弊病就是往往无视规范包括宪法规范。没有在宪法规范当中去把握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包括今天所讲的主题,就没有从宪法上把握。比如,美国宪法上的人民,就是具体的人民,具有独立意志的人民,有自己的意志能力的人民。而且既作为主权主体,也作为权利享有主体、人权享有主体。可是卢梭所讲的人民,就不同。卢梭所讲的人民仅仅侧重于是主权归属主体,当然他也是具体的、具有独立的意志能力的。因此卢梭的人民在近代欧洲,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就无法进入宪法。也就是说,最终进入近代宪法的不是卢梭的人民,而是国民。卢梭的人民是peuple,当然法语我不太懂,但我知道peuple没有进入宪法,进入宪法的是nation即国民,为此主权就是属于国民全体。这个概念影响到我们中国,尤其民国。我们为何要追溯到近代外国,原因也就在这里。民国时期,我国大部分的宪法文本是规定主权主体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也在宪法当中出现,并被作为有意志主体的人,作为基本权利享有主体。这跟我们新中国的人民又不一样了。新中国人民虽然在英语上也翻译作people我在课堂上就曾反复讲过,但它和美国的people根本不同。因为我国的宪法上不能讲一个人民、两个人民,或许多人民;但是英语里面可以讲,one person, two people, many people。也就是中国现在所讲的人民跟民国时期不同了,跟美国那个也不同。跟卢梭的、跟西耶斯的也有所不同,尽管也有一些相同之处。而你老高仅仅看到了人民的一个方面或某些方面,而且是飘忽不定的形象。第三点,老高的这个观点也是有害的。他提出一个如此悲观的结论,意思就是人民、伟大的人民现在已经暗弱无能、腐化堕落了;然后他又无法为走出这种绝境指明一个出路。本来,政治宪法学虽然晚近刚刚出现,但所标榜的理论雄心非常大,可以说是野心即认为自己可以解决政治宪法当中的许多现实问题。但试问,在这里它解决什么问题?断言人民腐化堕落,能解决什么问题?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徒增烦恼(笑)。除了抱膝长叹、顾影自怜,自甘堕落,能解决什么问题?!(笑、掌声)。把人民的神像捣毁,有何意图?人民的形象,在政治宪法学当中我觉得你们是不能把它打破的,不但不能打破,而且要加以神圣化、图腾化。宪法学本身都有一定的自我正当化的主体,比如说宪法解释学,它就遇到一个宿命:无论如何都必须把宪法文本当成是没有错误的文本,即使知道现行宪法里面许多条文连标点符号都搞错了,但还要打落牙齿和血吞,硬要说这个宪法是神圣的,然后才能对它进行解释。而你们的政治宪法学在我看来,则必须把人民的形象高高抬起,如果把人民的形象都捣毁了,那等于是自毁根基,自断出路,这不仅在理论上是没有出路的,在实际上也是很危险的。为什么?因为当理论家或者革命家自己觉得认识到人民已经堕落的时候,除了绝望之外,就只有一条出路,但这种出路是非常危险的,这在我国历史上已有先例当梁启超认识到中国人民民智未开的时候,尤其是他流亡日本期间访问美国旧金山的那段时间,就更觉得中国人不行,他的新民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认为必须塑造新民;孙中山也认识到人民是一盘散沙,为此也有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其中的训政观,同样也是认为有一帮精英分子可以作为人民的导师,必须对人民进行训练、规训,其结果是走进了一个怪圈:人民变成了被教化的、被动员、被利用、被放逐的存在主体。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谨防老高所今天提出的理论,因为按照他的理论,如果真的想寻找出路,那只有让老高这样的人成为人民的指导者,这是非常危险的,算不上什么出路。真正的出路我知道在哪里,(面对高全喜)但不告诉你。(笑、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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