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和社区都是城市的基层机构,都有服务社区、服务群众的职能。两者职能既有相近之处,但也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街道的管辖范围更大。
其他区别如下:
1、街道办事处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法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里,相当于乡(镇)政府的级别和序列。
社区服务站属于城镇居民自治组织,但其工作往往与政府有所关联,且工作人员基本为社区居民选举产生。其职能是承接公共服务,组织公益服务 ,指导社区服务。
2、街道办事处的正式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社区服务站部分工作人员由政府发放生活补贴,不属于事业单位,是政府出资购买的医疗服务,有一些社区服务站带着小小的营利性质。
3、在社区事务中,街道办事处行使管理和指导职能。社区服务站负责协调有关社会服务组织,承担政府委托的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项目的有关职能。
街道办事处的规章条例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辩谨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和腔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携棚基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
第六条、市及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及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