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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肢解案

微软肢解案

微软肢解案起源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华盛顿时间2000年6月判决,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杰克逊认为,微软在非法维持垄断方面有罪,而在为冻结竞争对手而与其它公司签订排它性协议方面无罪。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通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许多高科技市场排斥其它公司,因此确保了在许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尽管杰克逊否决了司法部的对微软的一项重要指控,但是他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将微软分割为两家公司以纠正其反竞争行为。微软将被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所经营的其它业务,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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