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七年(1718)二月初五日,从福建浙江总督满保疏言,为加强海防,修葺福宁州沙埕等处炮台、城寨,在浙江平湖乍浦等五十处安设炮位四百六十门,添造营房,派兵分防巡守。此外,为加强沿海稽察,还将客商责之保家,商船水手责之船户、货主,渔船水手责之澳甲同舟宗,各取保结,限定人数,出入盘查。严禁渔船装载货物,接渡人口。凡往台湾之船,必须经厦门盘验后,一体护送前往,而澎而台;从台湾回者,也须盘验护送,由澎而厦。往来台湾者,须由地方官给照,无照偷渡者严加治罪;哨船私载者将该管官一体参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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