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芬,女,1962年出生,江苏省江阴市人。2007年起任江苏省扬州市环保局局长,2012年连任。2014年7月30日,被免除扬州市环保局局长职务。
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对金秋芬(正处级)提起公诉。
2015年6月19日,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金秋芬受贿约93.7万元,贪污约9万元,获刑12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6月2日,江苏高院二审裁定:被告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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