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航空运输不同于陆地、海上运输,因其特殊性所以对物品的托运有着不同的要求。一些贵重而小巧的物品、急用物品、或特别珍贵的易碎物品或具有不可替代的物品中,也都是不建议进行托运的。
其实在托运行李的时候,没有轮子的行李比有轮子的行李更容易损坏,如果是有轮子的行李,行李员可以推行李,如果没有轮子,那么就只能扔了,这样也加大了对行李里面东西的损坏概率。
行李箱尽量选择那些质地比较坚硬的,然后就是尽量把箱子装满,不要在箱子内部留太多的空空间,这样容易被其它行李挤压,从而导致里面东西的破碎。
第三个就是保证行李的重量,据民航局调查,平均300个行李箱,就有一个轮子或者手柄损坏,而损坏的那些行李一般都有40多斤。
飞机在飞行途中难免会遇到气流颠簸,因此易碎品托运前的包装工作绝对不能马虎,一定要做好减震防护,否则一旦出现破损那损失就大了。
在机场托运行李时,许多旅客都会叮嘱工作人员贴一张红色的易碎品标签,工作人员则会要求旅客在行李条背后签名确认。
不过,很少有人留意到,自己签署的这张字条,其实是一份免责协议,细则中明确表示,如果物品在托运过程中出现损坏,航空公司将不予赔偿。
业内人士介绍,易碎品托运免责是国际航空业通用的一项规定,目前中国所有的航空公司都在这样操作。
扩展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是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而制定的规则。 于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订。
《弯春规则》对涉及的特殊名词进行了解释,详细规定了乘坐民用航空器时乘坐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
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十八条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谈没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
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第三十九条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承运人一般应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运时,可与旅客约定时间、地点收运。
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栓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承运人同意的自理行李应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栓挂自理行李牌。不属于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
第四十条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第四十二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四十三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埋侍耐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