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介绍如下: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指根据用户功率因数的水平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依据和标准是1983年原水利电力部及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划》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
考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锋旁肢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
一、现已实现《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启老执行0.90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0.85功率因数标准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实际功率因数已达0.90及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银世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一九八六年底。
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水利电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