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例如,甲误认丙是乙而杀死丙,甲欲杀害的乙和实际被杀的丙在具体事实上虽不一致,但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是符合的,所以,甲应负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法定符合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益符合说的弊端,为多数西方刑法学者所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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