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1、谈话函询:
指通过谈话、发函的形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适用谈话函询的线索,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2、初步核实
指纪检机关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其任务是了解问题线索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3、予以了结
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
包括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况。比如,案例中举报涉及李夏的内容如无新的情况,就应当予以了结。
4、暂存待查
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因此对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扩展资料:
纪检人必须了然于心的五类线索处置方式处置标准:
1、谈话函询处置标准:
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2、初步核实处置标准:
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
3、暂存待查处置标准:
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是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
(2)是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
(3)是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
(4)是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
(5)是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
4、予以了结处置标准:
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是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是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
(3)是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
(4)是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
5、立案审查处置标准:
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责任的线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