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问题:为保证结论的正确性,再问你几个问题。“按照规定时间供货”是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吗?书面合同没有签,你供什么货,难道招标文件要求先供货再签合同?还是说,你的意思是想说,你们中标后才发现你们公司最终达不到招标文件提出的关于供货时间的要求(而不是没有实际供货,因为合同还没签呢),于是主动放弃投标?现在可以肯定的是,你的事情跟履约保证金没有关系,既然弃标了,就要分析到底是你的原因弃的标,还是对方原因弃的标,初步感觉应该跟你们没关系,都发了中标通知书了,招标人有义务跟你们签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签合同,怎么可以要求你们弃标呢?道理很简单,如果他觉得你们不符合中标条件,应该撤销中标结果,而不是要求你们弃标,如果他觉得你们符合中标条件,就应该签合同,不允许提这种实质性变更招标文件的额外要求的,你完全可以不理他,为什么要弃标?没签合同,你没有供货义务,怕他什么,而且,不管有没有供货义务,供不供货始终是履约问题不是投标问题,结论就是,只要你符合中标条件,并且不是由于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弃标不想干了,投标保证金功能完成,理应归还。以下信息供参考,欢迎讨论。首先:“人民满意公务员”,你混淆了两个概念,楼主说的是投标保证金,不是履约保证金,不一样的,投标保证金是对投标人要按照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保证,保的是投标人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放弃投标,道理很简单,交投标保证金时还没有约,履什么约?履约保证金保的才是投标人,其实已经是中标后的合同订约人履行合同的问题。“毒水之源”,政府采购行为在中国法律项下是民事行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不能由政府规章规定的,理由很简单,在政府采购中,政府和投标方是平慎态等主体,既然是平等主体,凭什么我能不能把钱拿回来拿掘要听你的规定。其次:关于投标保证金是什么,目前确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目前的通行的观点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确保你继续参加招投标并按照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担保。宽敏源但是,必须注意,这里说参照,是因为,投标保证金毕竟不是定金,只有单向的担保功能,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参照的是这一条(也就是“订约定金”)规定中关于“对订约进行的担保而交付的金钱之后如何处理”的精神。最后:结论便是,投标保证金是对订约的担保,合同一旦成立,投标保证金的功能已经完成,理应返还。当然前提是,你要注意一下,合同中有没有投标保证金在合同订立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如果是这样的话,这里的关系是很简单的,不要什么法律依据,你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收保证金,天经地义,这跟别人没有关系。但是,如果没有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根本没有履约保证金的约定,那么,已经完成使命的投标保证金理应退还。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我说“理应退还”的意思只是说“对方产生了一个应当向你支付一笔金钱(也就是退钱)的义务”,然而,你要看一下,你是否要赔偿对方的损失,比如违约金什么的,如果要的话,“你也产生了一个应当向对方支付一笔金钱的义务”,那么双方互负债务,对方有权进行抵消,结算差额,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的第九十九条。这样一来,结果还是拿不到钱。我只是从一个中立的角度客观地帮你分析现在的状况,两句话概括就是,保证金是要还的,违约责任是要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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