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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固有一死

人固有一死

司马迁《报任安书》:“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伏判御缺岩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屈]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菙楚受辱,其次剔[剃]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肢体受辱,最下冲册腐刑极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