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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实行种姓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古印度实行种姓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种姓制度是以印度为主的南亚各国印度教居民中存在的一种彼此严格区分的社会等级或集团制度。梵语为瓦尔纳,意为色、种、质。中国古代的汉译佛经或旅印高僧的著作中,称为种姓或族姓。语义:“种姓”(caste,或译为卡斯特)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astus,原为“纯洁”之意,在西班牙语与葡萄牙语则作castas,即“种族”的意思,同样的用法则见于16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语将cast当作相同的意思。15世纪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贸易据点后,首先将此字用于该制度之上,“常常用来称呼印度最低贱的各个阶级,以与高阶级的主人们有所区别”。随着宴辩西方社会对该制度的兴趣,该词逐渐被普遍采用,意义上也出现改变。 在英国与法国,种姓称为caste,其直到18世纪以后才被采用,并且于19世纪初演变成普遍性的词汇。然而在19世纪前,英国人常将“种姓”与“部落”两者混为一谈,并且将制度与瓦尔那混淆,这项认知随着英国殖民印度而广布流传。 在印度,与之相应的词汇是Jāti,其带有“社群”与“次社群”的意思,也略带有“物种”的意思,即反应该体系中聚落、定居群体与彼此分工(如同自然界各生物之间的关系)的意涵,这与castas或caste原来所指的“部落”或“种族”之意不大相同。 从上述内容可知,“种姓”(在此指caste)的概念主要来自于西方而非印度,因此该词汇的意含往往反应西方文化对印度的主要看法。今天,“caste”不只单指印度的种姓制度,而是指“一种在社群内有严格的社会区分之体系”。换言之,西方文化偏向强调该制度的“隔离”与“不平等”的面向,并由此延伸出各种负面的看法。人类学家路易·杜蒙认为,这种我族中心主义的观点主要源于近代个人主义所强调的自由平等精神,与欧洲传统的贵族与教会这两个阶层彼此冲突所造成的结果。 “种姓”在汉语中的语义“种姓”一词原为“宗族”之意,后来随佛教传入中国,有时被转用来称呼瓦尔那。然而到19世纪西学东渐以后,“种姓”又成为“caste”的中文翻译。于是,在中文世界出现用词混淆的情况:“种姓”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经典所叙述的“verna”(即瓦尔那),也被用来指涉实际生活中运作的“Jāti”(即种姓制度)。这种混淆加上对印度社会缺乏深刻了解,造成经常出现将“瓦尔那”误认为实际的种姓制度之情形。为了避免上述的混乱情形,部分学者根据“caste”的橡裤发音采用“卡斯特”这项新翻译,试图取代传统上使用的“种姓”一词,然而使用度上仍不及后者普遍。 另一方面,受到西方观点以及近代印度的民族主义的观点影响,社会大众普遍对种姓制度留下僵化、压迫与落后等高度负面印象,因此“种姓制度”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带有负面的意思,有时作为形容某个制度施行不当的贬义词。 古代种姓制度种姓制度的产生 印度-雅利安人(以下简称雅利安人)侵入印度的七河流域后,为了把自己较白的肤色同土著居民较黑的肤色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瓦尔纳一词。在雅利安人占领的地区便出现了雅利安瓦尔纳与达萨瓦尔纳。随着雅利安人的社会分化,从事祭祀的僧侣和以部落首领为首的武士集团逐渐同雅利安一般人民大众脱离开来,而成为两个特权等级。一般人民大众则成为雅利安人社会内部的第三等级。这样,再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在社会上便自然地形成 4 个地位不同的社会等级。关于这 4个等级产生的最早记录 ,见于《犁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鲁沙赞歌。其中依次提到婆罗门、罗惹尼亚(即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种姓的产生当属后期陀时代。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制已逐渐形成为一种社会体系。作为第一等级的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形成专门的祭司阶级,有些婆罗门还参与政事。第二等级的刹帝利,是掌握军政大权的武士阶级。这两个等级处于统治地位。第三等级的吠舍,是雅利安人的平民大众,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等。这是就雅利安人3个等级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来说的,而社会现实并非如此单纯。事实上有些高级种姓的人也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而在吠舍中间有些商人后来恃其财富,飞黄腾达。第四等级首陀罗,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但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们是被压迫、遭奴役、受歧视的无权居民等级,从事手工业和农牧业,他们之中大多数是奴隶。 古代种姓制度 这4个等级至法经、法典时代,日趋严格。在职业上,各种种姓原则上是世袭不变的。按《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晌如缺的职业;相反,低级种姓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在婚姻上,各种姓原则上同姓通婚,即实行内婚制。《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之男因“贪欲”可以娶低级种姓之女;相反,低级种姓之男不得娶高级种姓之女 。前者称“顺婚” ,后者称“ 逆婚”。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是种姓制的基本特征。不同种姓的人还不能同坐、同饮食。此外,各种姓间,特别是前3种种姓和首陀罗之间 ,在宗教社会生活和法权方面 ,都有严格的界限和区分。前者有权参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经过入门式(入教式)称为再生人。后者无权,故称为非再生人。在法律上对再生人与非再生人刑事犯罪、债务和继承等民事纠纷都有不同的规定。婆罗门教经典对各种姓间的关系所以作如此严格的规定,旨在保证高级种姓、特别是婆罗门种姓的特权利益。 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在吠舍和首陀罗中间,繁衍出很多从事不同职业的小集团。这些小的职业集团逐渐脱离原来的瓦尔纳而成为单独存在的迦提。迦提具有瓦尔纳职业世袭和内婚制的基本特征, 属被压迫等级 ,社会地位低下。《摩奴法典》记载59种迦提,其中最受压迫的是所谓逆生的6种迦提:苏特(看管马和战车者),马哥陀(商人) ,维底哈卡(服侍妇人),阿尧哥沃(木匠),刹特里(捕杀穴居动物者),旃荼罗(运搬无亲人的尸体和执刑者)。在这6种人中,旃荼罗的地位最为低下,最受歧视,为古代“ 不可接触者”(贱民)的代表。后来迦提的数目愈演愈多,四个瓦尔纳的区分越来越失掉意义,从而这一概念逐渐消失而为迦提代替。[编辑本段]近现代种姓制 英国殖民者入侵印度后,种姓制度继续存在。据1931年英国殖民当局对印度所进行的人口调查统计,全印已有3500种卡斯特。其中被压迫种姓有 429 种,大约有6000万人。印度民族主义者注意到被压迫种姓问题,1931年,M.K.甘地为唤起“贱民”群众参加民族独立运动,要求废除贱民制,倡导提高贱民地位的哈里詹运动。1942年“贱民”出身的安伯德卡成立全印度表列种姓联盟,领导“贱民”进行合法斗争。今日印度,“贱民”的数量将近一亿,种姓问题仍然是社会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印度斯坦人除印度教徒实行上述种姓制度外,穆斯林受其影响,也有赛义德、谢克、穆格尔等种姓之分。印度其他民族包括奥里亚人、比哈尔人、古吉拉特人、坎纳拉人、拉贾斯坦人、马拉雅兰人、马拉地人、桑塔尔人、泰卢固人等,都实行种姓制度,但种姓名称及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例如比哈尔人分为婆罗门、巴明、拉吉普特、吠舍、迦耶斯特和首陀罗6个种姓,界线森严;而奥里亚人则分为婆罗门 、坎代德、戈拉腊、拉柬尼耶和首陀罗5个种姓,制度不严 ,种姓地位还可升降;拉贾斯坦人也分为5个种姓 ,地位不高的马哈金种姓的人主要从事工商业,却相当富有,以加尔各答为中心,资本主义发展较快。 尼泊尔的尼瓦尔人实行种姓制度,以婆罗门最高,清道夫最低;后来佛教徒也实行种姓区分,以古巴久最高,贾普最低。斯里兰卡的僧伽罗人的种姓制度则具有世俗性质,以瞿维种姓(耕种者)最高,罗陀种姓(洗衣人)最低。孟加拉人中印度教徒分为婆罗门、维迪耶、迦印斯特和首陀罗 4个种姓,其中迦印斯特种姓有文化,往往身居高位,出了许多社会活动家和宗教领袖。[编辑本段]印度种姓制度 对社会群体的宗教划分,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 婆罗门(Brahmin):祭司贵族,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刹帝利(Kshatriya):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比如武士;他们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 吠舍(Vaishya):普通劳动者,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须向国家缴纳赋税。 首陀罗(Sūdra):奴隶,受到压迫和剥削最深。 此外,还有比首陀罗更低,不入流的「贱民」,亦叫做单陀罗,成份是打仗的战俘,以及不遵守种姓制度而结合的人。 种姓是随着前2000年雅利安人进入南亚时开始出现的。最初雅利安人用「雅利安瓦尔纳」和「达萨瓦尔纳」来区分雅利安人和当地的土著。后来才逐渐有了四个种姓。种姓的划分,很像对社会群体的职业划分,只是种姓的划分是按出生而定,自进入这个社会就没法改变自己的种姓。 维护种姓制度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摩奴法典规定,婆罗门是人世的主宰,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种姓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职业世袭和内婚制。种姓之间界限森严,互相不能通婚、交往,不能共食、并坐。 统治阶级利用婆罗门教给种姓制度披上一层宗教的外衣。改教宣称四个种姓完全处于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的。 为了为何种姓制度,统治阶级还制定了种种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假托摩奴名义制定法典的目的是为了在应有的次序上确定皮罗门和其他种姓的义务。 印度自古至今经历了集中社会形态,但种姓制度意志延续下来,成为其社会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姓制度在长期的演变中越来越复杂,出现了其他许多种姓和亚种姓。种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向成员提供了保护,但他制造种姓隔离,维护社会的不平等,对印度社会的发展和强盛起了消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