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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经2012年3月19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分总则、组织与职责、临床用血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5日卫生部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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