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是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8年后更名为教育部)于1992年6月10日颁发,作为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规定。
2007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宣布废止<国家教委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等规章、文件的通知》(教政法函〔2007〕10号),废止了6个关于基础教育的规章、文件,包括《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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