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地方为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之一,于1915年中华民国北洋政府与外蒙古和沙俄达成《中俄蒙协约》后成立;蒙古地方与西藏地方同为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同以“地方”为名的特别行政区划,该行政区为直属中央的一级行政区,相当于省级,1928年国民政府掌权后比照省政府的蒙古地方行政机关则为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除此,行政院也于院内设置蒙藏委员会的直接对口部会。
蒙古地方的范围即1913年中俄声明确定的清末库伦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与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区域,包括喀尔喀四部、科布多与唐努乌梁海。蒙古地方区划约有173万平方公里。以面积言,蒙古地方为中华民国行政区划的第二大,仅次于新疆省,其辖下有4部2地区及116旗4牧场36佐领等次区划。不过因气候与《中俄声明》内禁止汉人移民等因素,其行政区域内人口并不多,划分初期未及200万。
1915年博克多汗国取消,改为自治。1919年徐树铮任西北筹边使兼西北边防军总司令,10月率兵进入外蒙古,迫使外蒙古在在同年11月17日正式取消自治,回归中国。1921年蒙古革命后苏联控制该地。1924年蒙古君主哲布尊丹巴活佛突然逝世。在苏联第三国际和蒙古人民党的支持与行动下,高度自治的外蒙古政府于1924年11月26日宣布废除君主立宪制,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定都库伦,改城名为乌兰巴托,以1921年作独立纪元,允许苏联驻军。与蒙古地方面积几乎相同的蒙古国(除唐努乌梁海)已成为联合国成员之一,也获得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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