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贸易,维护海峡两岸正常的贸易秩序,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对台贸易)。 第三条从事对台贸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 第五条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对台贸易。 第六条对台贸易合同以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成为两岸焦点。根据协议,两岸双方在ECFA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了更多优惠和便利的市场开放措施。大陆对台开放共80条,台湾对大陆开放共64条,双方市场开放涉及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运输、金融等行业。舆论认为,这是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一个两岸互利互惠的好协议,它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又具有两岸特色,对两岸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将让两岸民众得到很多实实在在的好处。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将为两岸双方创造诸多效益,具体主
不说不谈不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