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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湖南最新产假规定4篇

17年湖南最新产假规定4篇

最新浑南产假规定是什么吗?

想知道有什么新政吗?

以下是bwX***小编搜罗的17年湖南最新产假规定4篇,欢迎参考和借鉴! 随着《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月26日起施行,产假最长可达183天,令准妈妈们欢欣不已。

可在《条例》实行之前正在休产假的部分职场妈妈着急了,她们不知道自己能不能也休上“新版”的延长产假?

西安市民马女士3月19日刚当上妈妈,她在一家外企工作,因是顺产,产假只有113天。马女士说,她一直很关注《条例》的出台,得知条例施行后产假增加了不少,马上就询问单位,单位的回复说只要有政策规定就可以按照新规执行,遗憾的是,新《条例》上对目前正在休产假的这种情况并无规定。

“按照老的产假规定,宝宝刚百天我就该上班了,执行新产假可以休168天,能多休55天,宝宝也能多吃一段时间母乳。”

马女士说,她曾经就这个问题向卫生计生热线***咨询,答复是让个人与单位协商,问题是单位只认政策规定,最近和几个同样情况的妈妈们交流,大家都为了产假纠结,月子都坐不安心,希望我省也能出台人性化的政策。

王先生4月份刚迎来“二孩”,妻子在事业单位工作,他也非常关注产假能否延长,向卫生计生部门咨询也得到的是与单位协商的回答。王先生表示,个人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和单位平等协商。国家是从1月1日起放开的二孩政策,也就是说,1月1日后出生的二孩都应该是合法的,而我省的《条例》5月26日才开始执行,对于这中间空档期的产妇如何休假,应该有个明确的政策。

专家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明确解释

案草案在生育政策、生育服务管理、奖励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晚育假取消,产假增加60天 新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此,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有的晚育产假规定,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 “也就是说,修正案草案通过后,今后在湖南,不管生一胎还是生二胎,享受的产假时间是一样的,都是158天。”湖南省卫计委主任张健对此解释道。

按照原有的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晚育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

在长沙开福区上班的颜女士现在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对比现在的拟定政策,她说“以前生一胎产假最多也能休158天,但生二胎的产假没这么多”。

此次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妻子生育时,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即陪产假)15天。而在原来的规定中,只有当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男方才能享受护理假15天。这意味着,现在的拟定政策覆盖面更广泛,对夫妻生育的限制要求更小。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

第一个孩子,还是

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月26日开始施行,条例明确顺产假为168天,难产假为183天。“相关部门应针对产假能否延长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民表示,国家出台的上位法与省级出台的下位法之间,如果有冲突的,上位法优先。上位法中笼统规定而要求在下位法中出台具体细则的,下位法实施后,针对市民的一些疑问,应由制定机关做出具体的解释说明和澄清。就计划生育条例来说,如果我省《条例》起草时已针对该问题进行过调研讨论决定不执行,应向公众说明,如果未能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则应该尽快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

华商报记者查询发现,我省的《条例》出台时间比较晚,截至4月1日,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包括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江苏等,其中北京产假最长可休7个月,重庆产假最长可休至子女一周岁。

根据3月31日施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是,“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照此推算,江苏女方正常产假可休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