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应该负有连带责任的,可以参考下列新闻。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老人在超市内正常运转的电梯上摔伤,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昨天记者获悉,京客隆田村店,因为没有提示老年人乘梯应当有成年家属陪护,也没有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值守电梯,及时帮助陈女士正确乘梯,而被市一中院判决承担70%的责任,赔偿5万余元。
2011年2月15日,76岁的陈女士和丈夫一起,前往京客隆田村店购物。乘坐自动扶梯上行,陈女士在电梯上摔倒,后经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诊断为胸椎及腰椎压缩骨折。因与超市协商无果,陈女士起诉索赔8万余元。
由于事发处无监控录像,对于摔倒原因,陈女士和超市各执一词。
一审法院认为,京客隆田村店作为超市的实际管理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但要求超市的经营人及实际管理者为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安全设施设备,而且还要求超市尽到勤勉、谨慎的提示义务及注意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控制潜在的危险,以避免不特定公众之损害发生。
法院指出,本案中,京客隆田村店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告知老年人乘梯应当有成年家属陪护的有效提示义务;而且也没有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值守电梯,及时帮助老年人正确乘梯,因此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指出,陈女士作为老年人,在乘坐电梯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危险,应由成年家属采取有效的陪护措施,现其未尽到与其身体状况相符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京客隆田村店与陈女士的责任比例为7:3,并判决京客隆田村店赔偿陈女士5万余元。
判决后,京客隆田村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超市应该负有连带责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
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
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前来购物的顾客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
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消费者,对自身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如消费者自身存在过
错,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超市
超市富有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