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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权力的第四种权力

“第四等级”(Fourth Estate)或“第四种权力”(Fourth Power),是欧美西方社会对于新闻媒体在社会中地位的表述,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外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其社会职能是“监法”,即对上述三种社会权力进行舆论监督,以保证这三种权力的运作透橡槐闹明,以及社会肌体的健康运行。

就观念缘起而言,无论哪种表述,都与新闻媒体独立自主的社会地位有关。没有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外的特殊地位,实施“监法”就是一句空话。而新闻媒体获得这种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就是新闻自由的思想。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思想之子。

它表明,自由主义思想在欧洲占据了统治地位。1789年6月27日,法国国民议会成立,决定仿效美国各州的做法,在新宪法正文前附一份公民权利的宣言,并在其中宣布言论出版自由。7月6日,国民议会制宪委员会成立,立即着手审议部分代表提交的各种人权宣言草案。7月14日,法国大革命爆发,国民议会又组成新的制宪委员会,决定加快草案审议工作,对言论自由问题,

其最终表述为:

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

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及网民群体的扩大,一种有异于“第四种权力”的新的媒介权力明咐形式——“第五种权力”也顺势崛起,迅速成长。所谓“第五种权力”,是指相对于“第四种权力”的依托于各种网络平台的网民舆论权,或网络话语权。目前,在中国,这种权力已在逐步走向成熟,并在媒介独立、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主要作用,补充了“第四种权力”之不足,从而促进了社会进步。或者可以说,就“传统”的新闻传播、舆论监督而言,正在悄然发生着一种“权力转移”的变化。简言之,就是以往传统的新闻媒体才具有的舆论监督的权力,正在向网络舆论或网络话语权悄然转移。如果说“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之子的话,那么“第五种权力”就是信息自由之子,其自由天性是由于其独特的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参与、表达梁罩与互动这一媒体特征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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