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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有关案例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李刚事件

 2010年10月16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辆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女生重伤,经紧急治疗后,方脱离生命危险,现已转院治疗。肇事者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爸是李刚。  ”

李刚,即保定市困局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2011年1月30日,河北保定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李启铭被判6年。

2、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2008年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汪启让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3、2008年4月23日,原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曾锦春被称为“纪委书记第一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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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旁世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本原则的具体规定。世界人权宣言乃是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一份世界性人权保障文件,其中的第7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