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该《规定》于由2011年8月15日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以人社部发〔2011〕88号印发。《规定》分总则、组织机构、管辖、仲裁、罚则、附则6章38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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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该《规定》于由2011年8月15日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以人社部发〔2011〕88号印发。《规定》分总则、组织机构、管辖、仲裁、罚则、附则6章38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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