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拶刑会夹断脚趾吗?

1.拶刑一般不会夹断脚趾,因为一般用于手上。

2.拶刑。【拼音:zā,zǎn】拶,一种酷刑,使用木棍或类似物体夹犯人的手指或脚趾,通常在木棍中穿洞并用线连之,将受刑人的手、足放入棍中间,在两边用力收紧绳子。拶刑多用于女犯人,很容易导致双手档滑残废。因古代女子缠足,故而很少对女性双足施用拶刑。

3.历史沿革。拶是夹犯人手指的刑罚, 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审判机关对女犯惯用此逼供。在古代,女性需要用双手织布作女红,或者表演才艺,所以双手对于女性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器官,一旦损毁,对她们的生活打击很大。而且从五代以来,也有说是从隋唐以来,中国的女子就开始有了裹脚的陋习。裹小脚一般是从小就进行的,长大后双脚已经畸形,拶刑的惩罚也没有了必要。因此,在我们常见到的明清影视剧中,拶刑也一般不用于女子的双脚。古语有云“十指痛归心”,拶刑一般都会对女性造成严重伤害,逼迫女性招供。明沈榜《宛署杂记·经费上》:“拶指六把,连绳价七分。”《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九:“把申春严刑拷打,蔺氏亦加拶指,都抵赖不得,一一招了。”《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论革命之趋势一》:“ 清律重刑讯,所用刑具有笞杖、枷锁、手杻、脚镣、夹棍、拶指、压膝、问板等,已极人世之残忍矣。”民国时期,拶刑废止。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初期,在“民国初建,亡清法律多不适用,刑法尤为最著”思想的指导之下,于1912年3月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该法首先指出近世刑罚与传统刑罚的不同:近世刑罚以自由刑和死刑为主,中国传统刑罚以肉刑体罚为主,且此种刑罚体系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批评”。其次规定了禁止体罚的措施:不论司法行政官署,审理和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恢复原状之条,刑事案件有罚金、拘留、禁锢、大辟之律。但民国时期战乱不断,国家很难统一,拶刑在很多地方还在应用。这与刑讯逼供的历史传统有关。新中国成立,拶刑才真正被废止。

4.刑讯逼供的评价。古代刑讯产生的时间,较早的记载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三月,雀银毋肆掠,止狱讼。”这表明,至少在周代,刑讯已经存在于司法实践中。西周之后,刑讯的记载频繁地见诸于各类史料,在长达数千年的时间里,历朝历代都不乏刑讯的事例。综合有关史料的记载来看,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从产生之后,其发展历程大体上是这样的:从西周到秦汉时期,是刑讯产生发展阶段,在此期间刑讯多是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而存在,如战国时有“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服矣”的记载,@《史记》中对 李斯案有“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的记载,。西汉时有“榜笞数千,刺剁身无可击者,终不复言”的记载,固等等。从这些文字来看,此一阶段的刑讯似 乎还没有制度化的规定,最多也只有原则性的主张,例如秦律中所谓的“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之记载。。从西汉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属于刑讯制度不断走向制度化的阶段。到了隋唐时期,国家法典中已对刑讯问题作了严格细致的制度规定,其内容包括刑讯的对象,所用刑具的尺寸大小,施刑的部位,施刑的次数等多方面,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制度体系,并且基本上被此后的封建王朝所沿用,直到清末。其间,虽在刑讯的手段等方面有所变化,但从总体上看,隋唐之后的各封建王朝的刑讯制度基本上未超出唐律刑讯制度之窠臼。刑讯制度对于中国古代的司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它对于古代司法中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无疑是一种十分实用的制度工具,对于提高司法效率非常有利,只要真正做到依法刑讯,其积极作用还是十分明显的;但它的存在也导致了酷刑滥讯、冤案丛生的弊病,尤其在吏治不良的情形下,非法刑讯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正因如此,历史上,围绕着刑讯的利弊存废,支持和反对的观点数千年来争论不休。然而,刑讯制度依赖自身的工具价值以及与专制司法相吻合的一系列特性,顽顷蠢宴强地存续下来,成为传统司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成为一种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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