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公务活动出境的,不需要办理;如果是因私出境的,需要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国家规定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党员出国(境)定居,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因私出国(境)并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并如实汇报在外期间的情况。所在党支部进行初审,上一级党委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如无问题即可恢复组败数织生活。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应作自行脱党处理。经批准已出境定居停止党籍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具体参照《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扩展资料
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出境以后,其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2)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3)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颂枯模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4)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野缓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6)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