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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完善保障城乡居民交通基础建设、用地规划和城乡消防逃生进出安全,结合公民的自身历史现状、生产生活生存、商业居住生活等长期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应合理的设置建设生活用地,指导公民利用《城乡总体规划》交通区位优势和生产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辖区居委会,申请填写《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或(原址建房同意书)》后,经过消防、规划部门受理审结,对社会基础建设、自然生态和他人生产生活均无明显影响,无不良严重违法记录,签字同意,可在规划区内或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有序选址建设。超过三层以上的要有政策性手续,依法核发的准建手续、法律凭证。是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拟建项目,在报送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拟建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拟建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拟建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拟建项目选址意见书,按拟建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拟建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拟建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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