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体营业执照现场请申。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对其有相应的陪消尘规定:
第十九条: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标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的申请,就上述事项出具书面证明。
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
第二十三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芦禅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桥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