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银行是外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建立的银行。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中外合资银行经营的业务项目与外资银行大致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八千万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对经济特区一个企业的收款不得多于该行实收资本加储备基本总数的30%; 对经济特区的投资总额不得多于该行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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