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在1867年建立时,承袭了英国君主立宪制下的内阁制,或称议会制。联邦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女王(由总督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总督没有行政实权,主要职责是召集和解散议会,签署议会通过的法案。在大选中获得众议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政府,该党领袖担任总理。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是议员,另外,内阁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参议员,其职务是政府驻参议院领袖。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
1926年英国承认加拿大在国际谈判和事务中的主权,加获得外交上的独立。1931年加成为英联邦成员后,其议会也获得了同英国议会平等的立法权。1982年3月,英国上、下院通过《加拿大宪法法案》后,加拿大议会从此获得立法和修宪的全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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