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2013年12月9日,北京叫停餐饮业6种“霸王条款”。
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 2018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先签收后验货”“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这些其实都是霸王条款,遇到果断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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